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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104

  • 唐**申请执行潘**、黄**、沈**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

    申请执行人唐**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(2011)鱼民初(一)重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潘**、黄**、沈**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,因被执行人潘**、黄**、沈**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,依照(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五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,决定如下

  • 刘*向申请执行谭**、黄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

    申请执行人刘*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(2012)鱼民初(一)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,申请执行谭**、黄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因被执行人谭**、黄**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五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,决定如下:

  • 龙**申请执行吴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

    申请执行人龙海区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(2013)鱼民初(一)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因被执行人吴**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五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,决定如下:

  • 高军申请复议决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一款的规定,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,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。被执行人高*在判决生效两年多的时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,又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东辽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十五天符合法律规定。综上,申请复议人高*复议理由不成立,本院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一款、第第一百一十一条三款的规定,决定如下:

  • 何*申请执行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

    申请执行人何*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(2012)鱼民初(一)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,申请执行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因被执行人李**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五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,决定如下:

  • 长春莲**假区管委会申请复议决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宽**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莲**委会系长春市**限公司使用土地的征收、补偿主体,掌管“长春市**限公司占地补偿合同及补偿款发放情况等材料”的情形下,以莲**委会拒不协助调查取证为由对莲**委会作出罚款决定,属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。故申请复议人莲**委会的复议理由成立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22条的规定,决定如下:

  • 关于山西中**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的复议决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,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,山西中**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,决定如下:

  • 复议申请人姜**拘留复议决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抚松县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,对复议人姜维国采取的拘留措施,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,决定如下:

  • 黄**、陶*与刘**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

    本院在执行黄**、陶*与刘**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,被执行人刘**长期外出,下落不明,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五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的规定,决定如下:

  • 管**与汪**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决定书

    本院在执行管**与汪**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,被执行人汪**长期外出躲避,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五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的规定,决定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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